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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的工作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5-06-07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的工作意见

洪府厅发〔2015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规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程序,着力破解“择校热”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部门有关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的通知》(洪办字〔201433号),强化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和招生程序的阳光公开。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进一步制定完善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的具体管控措施,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四、城区各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学校容量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设定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次序排序。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

  五、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房产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331日)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三年之内再次使用该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六、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七、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的,应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产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借)房合同且租(借)房时间期满一年(计算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331),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如经查实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另有房产的,则按其房产住址分配义务教育学位。租(借)房未满一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学区学校学位限额情况和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八、市、区两级公安户籍、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地税、街办(村委会、居委会)、用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证件严格把关,不得违规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证、房产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用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如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科学优化义务教育学校网点布局,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建设、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多种途径,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化,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

  十、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投诉,对非政策性择校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225